天津万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万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月坛学生营养餐配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2执保44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万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82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月坛学生营养餐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林农场泗水道与微山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市月坛学生营养餐配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4231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6月25日至2020年6月24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道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司马守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