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万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2民终5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4-2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萃,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商业街鑫旺里69号1-29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天津市宝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南窑村明福里16排3号。
法定代表人:宋宝军,经理。
原审第三人:天津万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82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市宝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万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2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二审期间提交的新证据可以证实,涉案天津市金地艺境名苑四期工程由上诉人总包后,上述工程存在分包给案外人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事实。虽然被上诉人***主张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分包涉案工程后,以原审被告天津市宝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将涉案工程交由其施工,但因上诉人否认其分包给案外人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中包含涉案工程,故为了查清本案基本事实,应追加案外人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综上,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2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军
审判员*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