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万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汉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万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801号
原告:天津市汉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孟宪廷,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博,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万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彬,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汉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万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汉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万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市汉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万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汉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5元,由天津市汉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赵静
书记员王丽丽
附: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