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万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月坛学生营养餐配送有限公司、天津万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2民终68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月坛学生营养餐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林农场泗水道与微山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李儒博,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万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8217。
法定代表人:刘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钢,天津洲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涛,天津洲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银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大东路1号(天津陆通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市月坛学生营养餐配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万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银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2民初6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市月坛学生营养餐配送有限公司未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市月坛学生营养餐配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秀红
审判员  余 庆
审判员  兰 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睿
书记员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