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417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万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82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832571494。
法定代表人:刘彬,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天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52058669F。
法定代表人:何晓楠,经理。
申请人天津万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津0112民初41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43335.7元或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2021年7月19日,天津万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万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43335.7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树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