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54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万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8217。
法定代表人:刘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天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晓楠,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万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万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津0112民初417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43335.7元或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43335.7元或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建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