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27破申4号
申请人:浙江红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华店社区华店新村。
法定代表人:华红凯。
被申请人:磐安县山鑫水农家生态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海螺街36号。
法定代表人:杨震。
申请人浙江红凯装饰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磐安县山鑫水农家生态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同年8月7日受理,并于8月10日公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磐安县山鑫水农家生态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1日在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万元,股东为杨震;经营范围:住宿、餐饮服务,观光农业开发;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5月30日,因未按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被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另查明,2018年6月15日,本院判决被申请人磐安县山鑫水农家生态休闲服务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浙江红凯装饰有限公司保证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申请人在本院共有执行案件2件,合计执行标的450万余元,经本院执行至今无法清偿债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磐安县山鑫水农家生态休闲服务有限公司由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其住所地在本县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被申请人无法返还申请人浙江红凯装饰有限公司保证金,且被申请人在本院共有2件合计执行标的450万余元的执行案件未能履行,应当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应当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浙江红凯装饰有限公司保证金对被申请人磐安县山鑫水农家生态休闲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周 美 珍
审 判 员 徐 美 娟
审 判 员 吕 海 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兼代书记员卢爱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