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382号
原告:向成连,农民。
委托代理人:吕闻隆。
被告:浙江红凯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红凯。
委托代理人:俞喜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成连与被告浙江红凯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成连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成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向成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784元,由原告向成连负担。
审 判 员 赖黎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陆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