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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麦斯投资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天宝恒有限公司等与大连天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民初第12599号之一
原告:珠海市科麦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2099号21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883299222。
法定代表人:汪秋莉,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波,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原,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珠海经济特区天宝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2099号2111房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14726233J。
法定代表人:汪秋莉,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波,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原,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天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窑路38-7-1号1层(能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60781575F。
法定代表人:温红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梦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皓,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珠海市科麦斯投资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天宝恒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天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被告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按照侵权纠纷确定诉讼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案涉产品的销售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珠海市香洲区既非案涉产品的生产地、储藏地、又非销售地,其不属于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诉称:法国欧伯塔(OPTA)公司是世界上天然气采样分析系统设备最大和最主要的制造商,在该领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声誉。两原告为关联公司,经欧伯塔(OPTA)公司授权为中国区域独家代理商。两原告发现,被告是通过中国石化电子招标平台进行投标,并根据中标结果向中石化天津公司供应设备时,使用了原告特有的产品型号编码TBSN,冒充欧伯塔(OPTA)公司的产品。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夺了原告的交易机会,更损害了欧伯塔(OPTA)公司的声誉。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3.被告承担维权费用8万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管辖争议的焦点为,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侵权。根据原告诉状所称,被告仅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投标,其后的签订书面合同、提供设备等行为均发生在信息网络之外。根据原告的证据显示,相关招标公告、招标结果公告等均为网络平台发布,并非被告所为。而原告诉称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使用其特有的产品型号编码TBSN。因此,被告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仅可能是在合同或者设备上使用产品型号编码TBSN,显然并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案涉产品的销售地等均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同时结合原告的意见,本案应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大连天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龙影
人民陪审员  薛庆玲
人民陪审员  张春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屹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