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检世标(辽宁)计量检验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兴和街****>
法定代表人:王燕南,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可新,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系中检世标(辽宁)计量检验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大连天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检世标(辽宁)计量检验有限公司、万可新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大连天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大连天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大连天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大连天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大连天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屈 昕
审判员 贺立春
审判员 金 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珊珊
书记员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