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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11执异36号 异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大连天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号办公区发展大厦515室-182(能源市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系辽宁盛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6月19日生,住址吉林省蛟河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5月25日生,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被执行人:彦禹(大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住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实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窑路38-7-1号1层。 法定代表人:***。 异议人大连天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彦禹(大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异议申请人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申请人称,请求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请求**在36156.15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未向异议人履行清偿义务的部分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请求***在84364.35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未向异议人履行清偿义务的部分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处理,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异议人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尚有12.05205万元未履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于2018年5月22日成立,注册资本1218万元,股东***、**各认缴852.6万元、365.4万元,出资比例各占70%、30%,认缴期限均为2048年5月20日前缴齐;根据相关纪要精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其又不申请公司破产,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股东应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欠异议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请求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2021年10月11日本院作出(2021)辽0211民初484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科技公司向原告大连公司返还租金及押金共计10.6250万元、赔偿损失9963.5元,合计11.62135万元,二、驳回大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等内容。”后大连公司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 2022年11月15日本院作出(2022)辽0211执3119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终结(2021)辽0211民初4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科技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公司章程显示“**、***各认缴出资365.4万元、852.6万元,出资比例各占30%、70%,认缴期限均为2048年5月20日前缴齐”。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异议申请人请求追加被申请人为案涉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理由如下:1、关于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因出现法定原因,将与被执行人有义务关联的案外人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追加,既涉及程序法问题,也涉及实体法问题,但实质上是实体法问题,此类问题都涉及相关事实的认定问题。依据相关规定,可在执行过程中追加当事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形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且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被追加条件。2、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相关信息显示“二被申请人的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48年5月20日”,鉴于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被执行人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的,鉴于保护股东的期限利益是原则,申请人主张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的条件未成就,故申请人的追加申请本院依法应不予采信,故异议人的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的追加情形。综上,异议申请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大连天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年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