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52民初1342号
原告:珠海经济特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2099号2111房之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天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号办公区××大厦××室××(能源市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经济特区***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天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珠海经济特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等维权费用15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据保全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法国***皮***许公司(OPTA-PeriphS.A.S)[以下简称***(OPTA)公司]是世界上天然气采样分析系统设备最大和最主要的制造商和供应商,在天然气采样分析系统这一领域在全世界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声誉。原告自2010年起始终为***(OPTA)公司在中国区域的独家代理商,代理***(OPTA)公司天然气采样分析系统设备的销售、技术服务、技术支持和零配件提供。中国大陆的大多数LNG均采用原告提供的OPTA公司设备。原告于2010年制定其所售OPTA公司设备和配件的产品型号编码规则。在此后的所有交易中均长期使用此种TBSN开头的产品或配件特有编码规则。行业内均熟知此种产品编码代表原告代理销售的OPTA产品配件。被告在国家管网集团粤东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粤东LNG项目接收站2022年取样分析设备备件物资采购项目中,擅自使用原告方特有的产品型号编码,与国家管网集团粤东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交易。被告与原告方在经营领域存在竞争关系,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产品型号编号,引人误以为是原告所提供的产品或与原告存在关联的产品。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准如所请,判令被告承担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粤东LNG项目接收站2022年取样分析设备备件物资采购项目的招标人为国家管网集团粤东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楼××街××号)。招标人(被告)大连天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通过“招采进宝全国专区交易平台”在线参与开标,于2022年7月20日被确定为上述项目中标人。上述项目的招标投标等活动均不在揭阳市进行,没有证据证明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位于本院管辖范围之内,且本案被告住所地亦不在揭阳市,故本案应当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是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号办公区××大厦××室××(能源市场),属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该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应将本案移送至该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姚奕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