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204执5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深装总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8)辽0204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深装总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深装总装饰工程(大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1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益为两年。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钟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