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宏源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宏源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4183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3616号-3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0596639。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女,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连宏源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永平街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4350732F。
法定代表人:张文军。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宏源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亦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利群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王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