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03民初6023号之一
原告大连宏源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刘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瑞置业(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宏源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瑞置业(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宏源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2元,由原告大连宏源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