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旅民初字第557号
原告:大连宏源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连市开世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宏源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市开世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宏源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0元,减半收取1190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