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22民初805号之一
原告:萍乡市磐石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在地:萍乡市上栗县赤山镇幕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332969475L。
法定代表人:刘仁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运辉,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恒东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杨岐乡保护村泉山下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6535648P。
法定代表人:张传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萍乡市磐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恒东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萍乡市磐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172元,减半收取计4086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萍乡市磐石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宏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