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22民初432号
申请人:***,男,198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芦溪县,身份证号36031219********。
被申请人:**中,男,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身份证号36232319********。
被申请人:***,男,1965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身份证号36050219********。
被申请人:江西恒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栗县***保护村泉山下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65356438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身份证号36232319********。
被申请人:萍乡市广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栗县上***栗路新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71825210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江西恒东建设有限公司、***、萍乡市广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金额为210000元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江西恒东建设有限公司、***、萍乡市广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在210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案财产保全费15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柳 本 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