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313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9月10日生,住江西省。
被执行人:向绍纲,男,汉族,1977年12月22日生,住江西省。
被执行人:向时辉,男,汉族,1962年9月28日生,住江西省。
被执行人:江西春晖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白源320国道边(派出所侧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7360392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向绍纲、向时辉、江西春晖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的(2017)赣0313民初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向绍纲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81900元,被执行人向时辉、江西春晖建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11700元,被执行人向绍纲、向时辉、江西春晖建筑有限公司各承担案件受理费552.5元,另执行费1328.86元由三被执行人共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向绍纲的银行存款83781.3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同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向绍纲相当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向时辉、江西春晖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33.8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同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向时辉、江西春晖建筑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