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12民初313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绵阳市靓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区创新中心B5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秋实。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北大道1688号行政中心副楼投融资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
被申请人:江西春晖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白源320国道边。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绵阳市靓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春晖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湘0112民初313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春晖建筑有限公司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绵阳市靓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绵阳市靓固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春晖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毅
审判员王高瞻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