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春晖建筑有限公司

绵阳市靓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望城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春晖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12民初3133号
申请人:绵阳市靓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区创新中心B5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北大道1688号行政中心副楼投融资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
被申请人:江西春晖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乡市安源区白源320国道边。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绵阳市靓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春晖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绵阳市靓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50000元。申请人绵阳市靓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了26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该保险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绵阳市靓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望城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春晖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高瞻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