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春晖建筑有限公司

绵阳市靓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望城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12民初3133号之一
原告:绵阳市靓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6月4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
被告:江西春晖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绵阳市靓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春晖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绵阳市靓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靓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春晖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靓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6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933元,由原告绵阳市靓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高瞻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