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祥建设有限公司

萍乡湘东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富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赣0313民初780号之一
申请人萍乡湘东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富祥建设有限公司、萍乡中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赣0313民初7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富祥建设有限公司、萍乡中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因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现申请人萍乡湘东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两位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以萍乡中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国际商贸城1#楼的305、306、307、308、310、311、312、313、314、315、316、317、318、319、320、321商铺提供担保,故本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富祥建设有限公司、萍乡中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的冻结,本案财产保全标的物变更为萍乡中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湘东区湘东镇五里村的中帜国际商贸城1#楼的305、306、307、308、310、311、312、313、314、315、316、317、318、319、320、321商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富祥建设有限公司、萍乡中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00000元的冻结; 二、查封被申请人萍乡中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湘东区湘东镇五里村的中帜国际商贸城1#楼的305、306、307、308、310、311、312、313、314、315、316、317、318、319、320、321商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建凡 人民陪审员  周** 人民陪审员  刘志全
书 记 员  邓 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