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26民初1071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4月2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代理人:马丽娟,贵州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贵州琳鹏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草海镇建西路。
法定代表人:雷康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92598D。
被告:江西富祥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联洪村三、四楼(齐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邬思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13051648421F。
原告***诉被告***、贵州琳鹏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富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自2022年1月29日登记立案后,原告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未预交或者申请减、免、缓未获得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撤诉处理”之规定。本案原告自2022年1月29日登记立案,当日本院已向其送到了限期7日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现原告超过限定期限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安华赟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罗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