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祥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富祥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5669号
申请人:江西富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联洪村三、四楼(齐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13051648421F。
法定代表人:邬思利,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申请人江西富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富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5,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5,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95元,由申请人江西富祥建设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玉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颜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