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民初2681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身份证号码:36050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学院,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阳光大道2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500491601053T。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西富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峡山口街新居委会办公楼2栋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13051648421F。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余学院、第三人江西富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肖 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