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鲁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鄢陵县绿诚草坪种植有限公司、河南鲁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423民初1403号
原告:鄢陵县绿诚草坪种植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鄢陵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鲁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牛驰。
本院在审理原告鄢陵县绿诚草坪种植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鲁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鄢陵县绿诚草坪种植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鄢陵县绿诚草坪种植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66.87元,由原告鄢陵县绿诚草坪种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