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鲁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鲁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民新能(鲁山)电力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3民初3507号
原告:河南鲁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张良镇张良街(张良财税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586009829C。
法定代表人:牛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岗,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民新能(鲁山)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产业集聚区光明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341648999J。
法定代表人:张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召,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高邮路68号一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2026753。
法定代表人:蒋林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诚瑞,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务。
被告:安徽九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江心乡黄洲村黄二片自然村10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6563448351W。
法定代表人:徐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尚军,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鲁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禹公司”)与被告中民新能(鲁山)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公司”)、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力公司”)、安徽九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鲁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所施工建设的位于鲁山县光伏电站工程的“马楼护坡增补工程量”价款39万元(以法院实际评估数额为准);并判令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中民公司在鲁山县乡建设马楼20MWp农光一体化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开关站边坡治理工程。中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了上海电力公司,上海电力公司又转包给了九源公司,九源公司将其中的部分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施工完工后,九源公司迟迟不给原告结算,原告通过诉讼其他款项已结清,但护坡增补工程三被告仍未支付,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也即原告提起诉讼,必须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鲁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支付增补工程量的工程款,具体数额以法院实际评估数额为准,但诉讼中,因故无法评估,导致原告的诉讼请求数额不明,因此鲁禹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鲁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费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国强
人民陪审员  王晓青
人民陪审员  党秋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雷冠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