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鲁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鲁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5民初2228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326904494XD。
住所地:开封市南郊芦花岗桥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富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鲁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586009829C。
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张良镇张良街(张良财税所院内)。
法定代表人:牛驰。
被告:***,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鲁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鲁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鲁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76元,减半收取为38元,保全费170元,合计208元,由原告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苏新义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相胜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