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鲁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鲁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3589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被告:河南鲁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张良镇张良街。
法定代表人:牛驰,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李玉敏,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13日,住址:西峡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鲁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玉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19651.4元及迟延支付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中标西峡县西坪镇政府建设丹江口水库淇河支流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的工程,被告项目负责人即第三人李玉敏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原被告签订了《河道治理基础工程承包合同》,该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工程总价为1239651.4元,被告支付了420000元工程款后,下欠819651.4元没有结清。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诉至法院。2021年9月3日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6235元,变更诉讼请求后退还原告***6210元。
审判员  牛连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