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1民初1197号
申请人: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