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1民初119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9)豫0181民初11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的存款。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依照协议内容向指定账户转入824675.52元,该款项申请人已经收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