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23民初657号
原告:洛阳东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
法定代表人:符玉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洛阳东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洛阳东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东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东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