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24349号
上诉人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毛奎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4民初10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郑州一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燕燕
审判员 陈 涛
审判员 谢宏勋
书记员 李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