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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晋0802执1908号
本院在执行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49255.8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玉学
书记员 冯金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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