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282民初75号
原告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蜀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蜀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索振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河南波森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不再缴纳。
审判员 焦迎九
书记员 冯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