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粮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上蔡县粮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民终28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中段。
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蔡县粮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粮食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蔡县粮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2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上蔡县粮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上蔡县粮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未审查处理,属漏审漏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2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4元,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威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