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4民初4294号
原告:***(曾用名:梁玉洗),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送达地址同上述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乔集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559634004U。
法定代表人:王文新,职务:经理。
被告:**,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汉元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史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