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10383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男,汉族,1965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河南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乔集乡政府院内。
负责人:王文新,经理。
被告:商丘市瑞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虞营路书香阁4#B15-18。
法定代表人:邵伟,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瑞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现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