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1126民初2261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
被告:河南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559634004U
法定代表人:胡某,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虞城县乔集乡政府院内。
原告**诉被告河南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供应的砖款3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河南诚筑建筑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供货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包的工程供应砖块。原告共计给被告供砖四次,履行完毕被告公司员工胡昌元在入库单上签字,被告公司员工王某某、刘某某签字确认了入库单数额及欠款的事实。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未支付,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河南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缺席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各1份;2、入库单4份;3、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4、录音光盘4份,证明被告未支付货款的事实。
被告河南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缺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关联,应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河南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2018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河南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刘某某达成口头供货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包的工程供应砖块。每次砖款的结算支付均是由材料员胡昌远和负责人刘某某、王某某签字后,由项目会计支付。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9月29日、10月1日、10月4日供给的小红砖,双方于2018年12月26日进行了结算,共计33,000元,被告公司员工胡昌远在入库单上签字,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某、刘某某签字确认了入库单货款数额,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口头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口头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河南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河南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建  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