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5民监6号
原审原告:河南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乔集乡政府院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421559634004U。
法定代表人:王文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沣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镇里固乡开发区洪河大道。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4425MA47GFAM2M。
法定代表人:李金鑫,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商丘市瑞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虞营路书香阁4#B15-18。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425352024233P。
法定代表人:邵伟,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河南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河南沣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商丘市瑞源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的(2021)豫1425民初3993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 郑 勋
审判员 党志忠
审判员 周慧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