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瑞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5民初4940号原告:河南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乔集乡政府院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421559634004U。法定代表人:王文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生,系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瑞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虞营路书香阁4#B15-18。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425352024233P。法定代表人:邵伟,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河南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瑞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河南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张涛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史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