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5民初3993号原告:河南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乔集乡政府院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421559634004U。法定代表人:王文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生,系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沣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镇里固乡开发区洪河大道。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4425MA47GFAM2M。法定代表人:李金鑫,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商丘市瑞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虞营路书香阁4#B15-18。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425352024233P。法定代表人:邵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系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沣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商丘市瑞源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张涛审判员张清泉审判员党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史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