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26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4月20日生,甘肃省兰州市人,农民,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河南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河南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2020)甘1126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河南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时无能力偿还该笔工程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20)甘1126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王鹏举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