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东方路韵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路桥建设集团商丘通达实业有限公司、商丘市东方路韵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402执101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路桥建设集团商丘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商丘市梁园区苏庄北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18808184
法定代表人:*学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商丘市东方路韵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514660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濮阳市人民路1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21825352F
法定代表人:麻红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路桥建设集团商丘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丘市东方路韵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麻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402执10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