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东方路韵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冠县燊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商丘市东方路韵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5598号
原告:冠县燊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冠县桑阿镇陈贯庄村村委会系5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M9W9X6H。
法定代表人:雷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君,山东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东方路韵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5146603Q。
法定代表人:高新龙,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妮,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冠县燊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东方路韵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竹青独任审理。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竹青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宋葳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