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东方路韵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冠县燊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商丘市东方路韵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5598号之二
原告:冠县燊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冠县桑阿镇陈贯庄村村委会系5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M9W9X6H。
法定代表人:雷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君,山东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尚林,山东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东方路韵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5146603Q。
法定代表人:高新龙,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妮,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冠县燊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东方路韵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5月12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经本院催缴,原告冠县燊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本案应按原告冠县燊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冠县燊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卢新言
审判员  赵军峰
审判员  张竹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葳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