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冠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3财保638号 申请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红东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69723267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冠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环球***C号楼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NF5UC8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彭家***441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7********。 被申请人:***,女,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彭家***441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7********。 被申请人:***,女,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村213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9********。 申请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冠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28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28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冠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28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剑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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