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2民初293号
起诉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红东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3月7日,本院收到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潍坊滨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694667.59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潍坊滨海旅游度假区欢乐海游艇码头高低压配电施工项目一标段》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被起诉人将潍坊滨海旅游度假区欢乐海游艇码头高低压配电施工项目一标段工程发包给起诉人,合同约定价款为9857248.60元,后实际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工程变更。起诉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已实际运行使用,但被起诉人却一直怠于履行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程款。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项规定,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经对起诉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施工合同等证据审查,该案争议的建设工程涉及码头设施的建造,系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应由海事法院管辖,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