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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精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91民初2281号 原告:德州精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经济开发区中远大街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极地广场21-2-5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内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方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方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红东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德州精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德州精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德州精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德州精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精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金光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